(2016)黑11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春志与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春志,赵福成,李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财保3号申请人高春志,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赵福成,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洪志,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高春志与被申请人赵福成、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志名下的位于黑河市建安总公司第三工程处集资1号楼011201室(房证号S20134926-1号)房屋一户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春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