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姜某1、姜某2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鄂温克族,退休工人,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鄂温克族,教书,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富裕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涂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