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6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