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邹享华、左薇保全裁定��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邹享华,左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59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邹享华。被申请人:左薇,系邹享华妻子。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邹享华、左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邹享华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商业步行街(瑞阳花苑)第4幢第3层2单元301号房,房产��号:公安房产证潺字第号和左薇名下的森林人1995CC越野车,车牌号鄂D。申请人已用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车牌号鄂D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享华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商业步行街(瑞阳花苑)第4幢第3层2单元301号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产证潺字第号和左薇名下的森林人1995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鄂D。二、查封申请人张勇名下的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鄂D。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