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西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代表人:亓林新,该矿矿长。原告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89元,减半收取399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新泰市宪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