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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刑更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法文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法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17号罪犯王法文,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2年8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法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法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