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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德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7号申请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承德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权人为承德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棋盘地村的土地使用面积10677平方米(双滦国用2007第07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