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连丰诉张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丰,张连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90号原告王连丰。被告张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丰诉被告张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亚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