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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4号原告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书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瑞金,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