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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大舜与齐克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舜,齐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3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舜,曾用名刘大顺,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齐克艳,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齐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克艳的存款76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