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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禚召朋、钟丽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禚召朋,钟丽梅,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禚召朋。被执行人钟丽梅。被执行人禚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勇与禚兆朋、钟丽梅、禚真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禚召朋是高密市畜牧局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禚召朋的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额满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