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郭明康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康,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6民初38号原告郭明康,男。委托代理人敖X忠。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振仁,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康诉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2.5元,由原告郭明康负担。审 判 长 王智灏审 判 员 羊 方人民陪审员 曾仕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