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初19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