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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初19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