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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耿召坡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召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14号罪犯耿召坡,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召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36.96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召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耿召坡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召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耿召坡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耿召坡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召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