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于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等人因索要货款,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引起斗殴,致李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危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同危某、林某等人一起到松溪县华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斗殴,被告人金某用拳头将李某乙的鼻梁骨打伤。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6月10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月4日,松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金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金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危某、林某、李某甲、范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忠人民陪审员 潘月珍人民陪审员 叶 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