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罗卫民、博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罗卫民,博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01号原告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卫民,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交通运输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罗卫民、博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3元,保全费3926元,均由原告焦作市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祥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