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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3号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硕,女,1947年7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