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耀武与贾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武,贾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贾永田,住所地泰来县。王耀武与贾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宝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