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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耀武与贾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武,贾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贾永田,住所地泰来县。王耀武与贾永田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宝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