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48号起诉人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诉称:因横琴长隆深井基地污水处理站工程问题,2014年6月23日,在被诉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的主持下,被诉人向会军代表被诉人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起诉人向被诉人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15万元后,被诉人向会军将不再向任何人和单位索求任何经济补偿和诉求,同时,被诉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也同意其与关联公司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不再承接长隆投资在珠海的任何项目。起诉人于当日通过刘维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向被诉人向会军建行怀化分行账户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但在起诉人支付完毕补偿款后,被诉人向会军、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起诉人向其再支付赔偿款15万元。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本院判决确认被诉人向会军代表被诉人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与起诉人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于2014年6月23日协商后所形成的《承诺书》中的协议内容有效并由被诉人向会军、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被诉人向会军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5号;被诉人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鹤城区;被诉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另,根据起诉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书》是由被诉人向会军在起诉人位于广州市的营业地点当场出具的,15万元补偿款是起诉人委托刘维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在广州市向被诉人向会军账户支付的。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