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靖与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孙明,孙栋,枣庄广顺汽车装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82号原告李靖,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孙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被告孙栋,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枣庄广顺汽车装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原告李靖诉被告孙明、孙栋、枣庄广顺汽车装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靖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靖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