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蔡树新与李明、童凌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新,李明,童凌云,吕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蔡树新。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被告童凌云。第三人吕泉红。委托代理人李学佐,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树新诉被告李明、童凌云、第三人吕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树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新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600元共计8600元由原告蔡树新承担。审 判 长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思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