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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蔡树新与李明、童凌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新,李明,童凌云,吕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蔡树新。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被告童凌云。第三人吕泉红。委托代理人李学佐,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树新诉被告李明、童凌云、第三人吕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树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新撤回对被告李明、童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600元共计8600元由原告蔡树新承担。审 判 长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思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