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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萍诉李梅青、李存孝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李梅青,李存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53号申请人:李萍,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李梅青,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李存孝,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李萍申请执行李梅青、李存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梅青、李存孝连带赔偿原告李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22.12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李梅青、李存孝另案申请执行李萍、李杏社1714.75元,双方同意相互折抵,本案被执行人李梅青、李存孝只需再支付案款1307.37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李梅青、李存孝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义务,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法院(2016)云2901执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神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