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余顺卿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特2号申请人:史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史国欣,男(系申请人之祖父)。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余顺卿(申请人自报名),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余顺卿失踪一案中,经户籍信息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余顺卿,女)不存在,该身份证号对应的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不符。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