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洪仓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洪仓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36号罪犯杜洪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洪仓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6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洪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洪仓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杜洪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洪仓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