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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胡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阿日根其其格,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嘎亥图中心卫生院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霍祥,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齐达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其其格主审、人民陪审员爱华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阿日根其其格,被告包某及委托代理人霍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现要求与被告包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有70000元,要求原被告各承担35000元。被告包某辩称,1、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原告在生活中不检点,但被告还是愿意调解和好如初。3、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转走夫妻共同财产332708元。原告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不符合事实。夫妻共同债务有187000元。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欠嘎亥图农村信用社40000元,欠兴塔小额贷款公司30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假如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如何负责偿还。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列举了以下证据:举一、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证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举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份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被告的逼迫之下撤回诉讼,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被告质证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本院认证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曾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列举了以下证据:举一、欠据四枚、住房公积金的还款凭证、兴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计息凭证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生活所负债务187000元,公积金贷款外其它借款的月利率为20‰。原告代理人质证认为,1、欠兴塔小额贷款公司的30000元,从欠李陈院长处欠款10000元的事实存在,但李陈院长的没有约定利息;2、住房公积金的还款凭证不能证明住房公积金剩余部分,被告应当提供其它证据加以证明,住房公积金共借75000元,该笔借款借出来后购买房屋用在被告儿子那日苏因为涉嫌犯罪,因此花了此款,不能证明尚欠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项规定,属于被告个人财产清偿范围,原告不同意清偿;3、被告称欠胡布仁白拉、色音额尔敦每人26000元,被告应当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该两笔借款只经被告之手,原告对此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不同意清偿。该两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称欠包照日格图13000元,原告称总数额是10000元,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尚欠3000元,对被告出具的13000元借据原告不知情。本院认证为,李陈和包照日格图的欠据与原被告的陈述能够印证原被告欠李陈10000元,欠包照日格图13000元,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和兴塔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息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欠住房公积金贷款31451.89元,欠兴塔小额贷款公司30000元。对胡布仁白拉26000元欠款和色音额尔敦26000的元欠款原告不认可。举二、营业执照、店面出兑协议书、银行查询单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原告私自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质证认为,营业执照及银行查询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店面出兑协议书当时是被告与胡日查签订,出兑款也在被告手里,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系伪造证据,原告从未签订该协议书,原告从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返还共同财产的情况。本院认证为,被告所举得营业执照、店面出兑协议书、银行查询单证明不了原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信。举三、证人胡布仁白拉、包照日格图、色音额尔敦之妻梅荣的证言。欲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原告质证认为,该三笔债务只经过被告之手,原告对此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不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证为,对胡布仁白拉、包照日格图、色音额尔敦之妻梅荣的证言原告不认可,证人证言不能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包某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5日原告胡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包某离婚,2015年1月28日,以和好为由撤诉。2015年3月份,原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嘎亥图农村信用社40000元,兴塔小额贷款公司3000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1451.89元,李陈10000元,包照日格图13000元。对胡布仁白拉和色音额尔敦的格26000元债务原告不认可,故不予采信。又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包某虽结婚多年,互相猜测,互不信任,常因琐事争吵,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且已分居,庭后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提出的尾欠包照日格图的3000元的辩解,因原告认可借款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0元以外的其他已偿还,故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欠胡布仁白拉和色音额尔敦的债务因原告不认可,本案中不予认定,债权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包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原被告共同负责偿还,对内原告负责偿还欠扎鲁特旗嘎亥图农村信用社40000元及扎鲁特旗兴塔小额贷款公司30000元,合计70000元;被告包某负责偿还欠李陈的10000元、包照日格图1300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1451.89元,合计54451.89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胡某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达来审 判 员  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木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