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忠宝与马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宝,马岩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72号原告马忠宝,现住通河县。被告马岩江,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宝诉被告马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宝以被告马岩江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宝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岩江负担。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