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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忠宝与马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宝,马岩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72号原告马忠宝,现住通河县。被告马岩江,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宝诉被告马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宝以被告马岩江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宝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岩江负担。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