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86号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7月5日出生.被告魏某某,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天宇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