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孙菊生与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菊生,易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322民初34号原告孙菊生,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人,公司职员,住萍乡市。被告易红梅,女,1983年9月26日生,上栗县人,公司职员,住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元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菊生诉被告易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于2011年元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1年7月前偿还,原告逾期不还,按20%年息计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偿还了6000元。至今,原告尚欠被告借款4000元,依约应付利息48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易红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8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易红梅尚欠原告孙菊生欠款4000元,被告易红梅于2016年元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其它诉请原告自愿放弃。2、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易红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龙 波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缪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