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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万源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万源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项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项立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川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