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万源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万源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项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项立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川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