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米诺与柏立东、柏广俊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米诺,柏立东,柏广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张米诺,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启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立东,居民。被告柏广俊,居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米诺与被告柏立东、柏广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米诺的法定代理人张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军,被告柏立东、柏广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文武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长孙在桐、人民陪审员舒献东、金厚祥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米诺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军,被告柏立东、柏广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米诺诉称:2015年2月18日下午,原告爷爷张书杨到被告经营的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烟花爆竹。2015年2月19日18时左右,原告父亲张启军在自己家门前燃放该烟花,原告随其母亲及奶奶在20米外处观看。但因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16响烟花瞬间爆炸,爆炸的烟花改变轨迹,将20米以外的原告左眼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人民医院及江苏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左眼下睑裂伤,花去医疗费用12067.21元。原告的损伤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张米诺鞭炮炸伤致左眼球破裂,行左眼球摘除+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其损伤构成七级××。2.护理期30日。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3615.2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柏立东、柏广俊辩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必须有明确的侵权行为,行为与结果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我方没有任何侵权行为,销售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只是进货渠道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无关,且原告的父亲未××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在距离炮竹35米之外燃放。被告是不适格的主体,其中被告柏立东是供销社职工,东阳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是其承包经营,即使被告柏立东承担责任,责任主体应是东阳供销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医药费,请求法院依法核实;交通费请求酌情认定;××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父子,其实际承包经营盱眙县东阳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2015年2月18日下午,原告爷爷张书杨在两被告经营的盱眙县东阳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了部分烟花爆竹。2015年2月19日18时左右,原告父亲张启军在自家院子里燃放烟花,原告张米诺站在主屋门槛处,烟花成倾斜状喷炸伤及原告张米诺左眼。原告张米诺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2067.21(11371.01+696.2)元。2015年6月10日,原告张米诺的伤情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张米诺鞭炮炸伤致左眼球破裂,行左眼球摘除+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其损伤构成七级××。2.护理期30日。2015年7月10日,原告张米诺安装××辅助器具的配置经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司法鉴定为:1、被鉴定人张米诺左眼缺失,自诉左眼视物不见。左下睑缘见浅表疤痕,左眼眶内可见义眼植入,位置可,周围可见少许气体影,左侧眼眶内侧壁稍向筛窦腔内凹陷。2、××患者的年龄、体重、活动量及伤情的特殊情况,假肢的安装必须确保伤者的安全,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带来的影响,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18岁之前建议配置普通适用型义眼,价格为2500元,此义眼使用年限为一年,无维修费。3、18岁之后,建议配置普通适用性义眼,价格为2500元,此义眼使用年限为三年,无维修费。4、患者配置义眼的使用年限建议为当地人均平均寿命。另查明:涉案爆竹系两被告从案外人吴中仁处购进,而非盱眙县烟花爆竹供应站供应。爆炸的烟花系湖南神龙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生产。事故发生后,经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盱眙县东阳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查明:经本院实地勘察,原告张米诺被炸伤地点距门前水塘处仅约17米,距院墙仅10米左右。原告张米诺站立的门槛处墙体上仍有火药残留,距地面不足2米。涉案烟花爆竹的其中一项警示语为: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5米的地带观看。结合原告张米诺的诉讼请求及查明事实,本院确认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2067.21元,原告提供了相关治疗证据以及开支费用的合法票据,故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6×18=108元;3、营养费:6×10=60元;4、护理费:30×60=1800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故可按本地护工每天60元标准计算。××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限按30日计算;5、××赔偿金:34346×20×40%=274768元,原告张米诺一直随其父母居住于盱眙县穆店乡街道;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原告张米诺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此损伤给原告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7、交通费:800元,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以及伤情鉴定等实际需要开支,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用800元;8、××辅助器具费:3100+2500×(18-7)+2500×(75.6-18)÷3=78600元,××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江苏省平均寿命为76岁左右,现原告主张75.6岁未超出江苏省平均寿命,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273+1440+1000=2713元,原告提供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可。上述费用合计39091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各方的当庭陈述,证人陈某证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收费票据,义眼费发票,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咨询测量技术鉴定费,盱眙县穆店中心小学幼儿园出具的证明,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结案审批表、审委会议纪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眙县东阳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盱眙县烟花爆竹供应站出具的证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承包协议,天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提货单、盛源批发部售货清单,天长市天升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南神龙出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报告,烟花爆竹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原告选择被告柏立东、柏广俊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因涉案烟花爆竹系被告柏立东、柏广俊从非法渠道采购,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院勘察,爆炸的火药残留附着墙面点距地面尚不足2米呈倾斜状态,这与一般的烟花能垂直飞向天空约几十米的事实严重不符,可知该烟花爆竹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非法定渠道购买有因果关系,故该事故造成原告张米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应由被告柏立东、柏广俊予以赔偿。又因原告张米诺自身未按烟花爆竹的警示说明距燃放点35米外观看,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防护责任,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原告张米诺各项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柏立东、柏广俊赔偿原告张米诺各项损失计234550元(390916×60%)。若被告方作为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缺陷系由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立东、柏广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米诺234550元;二、驳回原告张米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被告柏立东、柏广俊负担4412.4元,由原告张米诺负担30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鑫注:如自动履行请将上述判决款项汇至盱眙县人民法院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93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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