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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庆禄与李汉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禄,李汉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7号原告廖庆禄,男。被告李汉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庆禄诉被告李汉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庆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庆禄以与被告李汉强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庆禄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