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庆禄与李汉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禄,李汉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7号原告廖庆禄,男。被告李汉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庆禄诉被告李汉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庆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庆禄以与被告李汉强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庆禄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