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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金锋诉陈治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锋,陈治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509号原告李金锋。委托代理人张海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锋与被告陈治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锋撤回对陈治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李金锋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