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秋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130号原告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建红。被告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招弟。被告邱秋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秋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昌金田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秋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杭州明扬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