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觉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觉良,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觉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泉。上诉人沈觉良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为被告之一,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江东区,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工程地点在杭州湾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