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刚申请冯宜成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冯宜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4号原告姚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居民。被告冯宜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5日,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刚与被告冯宜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冯宜成在本院的执行款26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案外人谢敬仁所有的福田牌xxxxxx号车牌号宁xxx**号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宜成在本院的执行款26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姚刚提供担保的属于谢敬仁的福田牌xxxxxx号车牌号宁xxxx**号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