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彪与张正文、何玉英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枝,徐万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孙风枝,男,生于1958年5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徐万伏,男,生于1967年10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孙风枝与被执行人徐万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1150元(其中,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11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和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万伏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