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谭xx、覃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谭xx,女,2003年8月13日出生,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谭文党,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覃彩劝,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xx,男,200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学生,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覃壮化,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唐秀丽,女,1982年8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xx与被执行人覃xx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xx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金人民币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得赔偿款人民币17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782元以及执行费155元。现申请执行人谭丽淼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环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