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锦发、周世杰与廖彬泉、谭灿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锦发,周世杰,廖彬泉,谭灿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范锦发,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周世杰,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华,男,45岁,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廖彬泉,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黎通,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雨墨,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灿兴,男,成年,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锦发、周世杰诉被告廖彬泉、谭灿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锦发、周世杰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锦发、周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锦发、周世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