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2015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辩护人刘红邵,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玉珍、肖友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红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拿着自己买的一把气枪到其妻子的姑父刘某某所在的村落(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打鸟。当日19时许,刘某某在自家屋顶上洒水的时候看到罗某某从外打鸟回来了,就喊罗某某到楼顶上去打鸟。罗某某拿着气枪上到刘某某家屋顶。刘某某拿着罗某某的气枪瞄了一下准备打鸟,但扳机太紧扣不动,就将枪退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接过气枪习惯性的拉起枪栓将气枪压气上膛,然后就蹲在楼顶上瞄一只从天上飞过的白鹭,但没有开枪白鹭就飞走了。这时候,刘某某叫被害人刘某甲上楼顶去玩,刘某甲听到后就上到他自己家楼顶上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家楼顶和刘某甲家楼相隔一米左右)。罗某某端着气枪朝着刘某甲家楼顶小房子的方向,对着刘某甲喊:“胖子(刘某甲绰号),胖子,看瞄得中么!”当时罗某某没有意识到气枪里面装有子弹,于是便扣动了扳机。子弹打中了刘某甲的头部,刘某甲倒地。罗某某、刘某某跳到刘某甲家楼顶将刘某甲背下楼后与刘某甲的家人一起将刘某甲送到武冈展辉医院进行抢救。后刘某甲在武冈市人民医院、湘雅医院、武冈展辉医院进行治疗。现刘某甲的伤还没有完全治愈。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后,罗某某为被害人刘某甲交纳146946.45元医药费。2016年1月12日罗某某与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春林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又支付刘某甲医疗费150000元,罗某某取得了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春林的谅解。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春林出具了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罗某某悔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罗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铅弹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甲、刘某乙、刘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赔偿了刘某甲在医院治疗现已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就今后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春林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有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礼人民陪审员 肖玉珍人民陪审员 肖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