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吴应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球。申请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号码为3050005325958696,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