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福海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海,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海,男。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福海与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福海借款1000000元,利息9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福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刘福海与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1689124元后,申请执行人刘福海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