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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吾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1-1号申请执行人吾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4********),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潘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吾某与被��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建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85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更楼街道更楼商贸街129号2单元403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该房产予以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