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74号原告: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乡化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4692-0。法定代表人:陈邦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法定代表人:杨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五三三金考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为527.5元,由原告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