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三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车秀春与被告马春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秀春,马春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422号原告车秀春被告马春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秀春与被告马春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宪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