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执行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张羽,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人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欠款人民币54937.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雅致集团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