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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32号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董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因码头建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冻结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