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668-1号原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宪国,经理。被告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