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丽诉被告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丽,吕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24号原告:张建丽。被告:吕海洋。委托代理人:徐子方。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丽诉被告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21日15时4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建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9.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719.57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