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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丽诉被告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丽,吕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24号原告:张建丽。被告:吕海洋。委托代理人:徐子方。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丽诉被告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21日15时4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建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9.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719.57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