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军与被告陈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军,陈桂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第109号原告:李相军,男。被告:陈桂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军与被告陈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相军负担。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