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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军与被告陈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军,陈桂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第109号原告:李相军,男。被告:陈桂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军与被告陈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相军负担。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