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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袁利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14号罪犯袁利虎,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南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咸渭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利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10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21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利虎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袁利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利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利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利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